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Management rules

管理细则

永祥和墓园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 总 则


   
惠州市惠阳区永祥和墓园(以下简称"本园")是经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经营性墓园, 由惠州市惠阳区永祥和墓园有限公司负责管理。为加强本园墓位及公共设施的管理与维护,特订立《永祥和墓园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"本办法"),除国家相关法律另有规定外,本园一切运营管理事宜悉依本办法规定处理。

第二章 办理安葬手续


第一条:墓位使用人应凭以下证明文件提前至少21天为逝者办理安葬手续:
1、墓位使用人证件;

2、逝者《死亡证》、《火化证》、《迁葬证明》(如有);
3、华侨、港澳台同胞遗体(骨灰、骨骸)安葬时需由本园代逝者向广东省殡葬协会申请《入粤安葬证》。

4、委托他人代办安葬手续的,代办人须提供证件原件、墓位使用人证件复印件、授权委托书及公证书等证明文件。

第二条:墓位使用人为逝者办理安葬手续时,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。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,应及时凭本人证件原件和《公墓使用证》到本园进行变更。

 

第三章 墓位使用管理


第三条:本园的维护管理费涵盖园区公共绿化养护、环境清洁维护、公共设施保养、安保服务等费用,不包括墓碑及墓穴的更换或维修等费用。

第四条:每个墓位安葬遗体(骨灰、骨骸)不超过两具,逝者落葬后,墓位使用人不得要求调换墓位位置。
第五条:除逝者骨灰、骨骸、遗体外,墓位不得放置其他物品。盛放骨灰、骨骸、遗体的骨灰盒和棺木须符合相应墓穴的内装规格。
第六条:墓碑及墓穴均由本园统一制作并安装。

第七条:墓碑高度不得超过1.0米,并须按本园统一规划预留过道。

第八条:本园标准化产品区的墓碑均有统一规格和式样,墓位使用人不得要求使用其它型号的墓碑或擅自更改墓碑。
第九条:本园标准化产品区的墓碑均为统一朝向,墓位使用人不得要求改变墓碑的朝向。
第十条:安葬骨灰的墓穴深度不得超过0.8米,安葬遗体的墓穴深度不得超过1.5米。如有特殊要求,须经本园许可并收取相应的墓穴定制费用。

第十一条:碑文内容由墓位使用人提供,原则上不超过100个字符。
第十二条:墓碑及墓穴完工交付时,墓位使用人或代办人应会同本园工作人员进行验收。自验收当日起一年内,正常使用条件下发生地基下陷、墓碑、碑文等发生自然脆裂或褪色的,本园予以保修。保修期满如需维修的,本园将向墓位使用人收取相应的维修费用。
第十三条:逝者安葬后,墓位使用人不得私自对墓位进行维修或开封;若有需要的,需凭证件向园区提出书面申请,缴交相应维修或开封费用后,方可由本园工作人员进行。

第十四条:如需将骨灰、骨骸或遗体迁出本园的,需凭墓位使用人身份证件、《墓位使用证》以及相关单位的接收证明向本园提出申请,并缴清相关开封费用后方可迁出;如己缴交的墓位管理费尚未到期的,本园不予退还。如日后需要重新使用原墓位的,须重新办理安葬手续。
第十五条:发生以下情况时,本园可自行决定临时调整骨灰、骨骸、遗体的安放位置:
 (1)为保证安放骨灰、骨骸或遗体的安全;
 (2)为骨灰(骸)安放地维修或改建;
 (3)墓位使用人违约;
 (4)因政府行政命令等不可抗力导致本园必须调整骨灰、骨骸、遗体安放位置的情况。
第十六条:因下列情况造成骨灰或遗体丢失或墓位损毁的,本园不负有赔偿责任:
 (1)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骨灰(骸)丢失、墓位损毁的;
 (2)墓位使用人未办理手续私自开封取走骨灰(骸)或造成墓位损毁的;
 (3)墓位使用人因祭拜等原因临时领走骨灰、遗体期间造成遗失、损毁的;
 (4)墓位使用人违反本细则第五条规定,私自利用墓位放置骨灰、遗体和骨灰盒、棺木外之物品的,本园在清理时导致墓位使用人遭受损失的(包括但不限于安放的骨灰或骨骸损毁);
(5)墓位使用人的原因造成第三方安葬的骨灰、骨骸、遗体或墓位损坏时,应由墓位使用人对第三方作出赔偿;
 (6)维护管理费有效期满后90日,墓位使用人续交费用的,视同墓位使用人将其所安葬的骨灰或遗体的处置权交由本园处理;

(7)其它因墓位使用人的原因造成骨灰(骸、遗体)丢失或墓位损毁的。

 

第四章 园区服务与管理


第十七条:本园开放时间为每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五时三十分,非开放时间除举行安葬仪式外,其他外来人员如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在园区内逗留。

第十八条:本园提倡文明祭拜,严禁烟火,祭拜后须自行清理场地。如祭拜时造成公共设施损坏或第三方损失的,祭拜者须承担相应经济赔偿及法律责任。
第十九条:本园内不得擅自摄影录像,若有特殊需要,须向本园申请并经同意后方可进行。
第二十条:本园为庄严清静场所,任何进入本园者必须衣冠整洁,并不得在园内大声喧哗嘻戏或随地坐卧。
第二十一条:凡遇重大祭祖节日或活动日,本园将实行交通管制,安排祭拜者分批分时分段进入祭拜区域,祭拜者需服从本园工作人员的指挥。


第五章 附 则


第二十二条:本细则解释权为惠州市惠阳区永祥和墓园有限公司。
第二十三条:本细则自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实行,如有修改,以本园官网上公布的最新版本为准。

 

惠州市惠阳区永祥和墓园有限公司
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

 

 

 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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